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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采矿权延续申请逾期未审批的,继续采矿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作者:冼春雷 编辑:阿庆 来源:永高矿业律师 更新时间:2023-07-19 浏览次数:

导语:采矿权有效期内,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采矿权人有权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收到采矿权延续申请后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视为准予延续,采矿权人继续采矿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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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15年,A公司取得某建筑用角闪岩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2017年7月10日,A公司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了采矿权延续申请。同年9月11日,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向A公司作出了停止生产的通知,要求待《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及相关部门证照手续批准后,方可组织生产。2018年1月20日,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向A公司作出了采矿权延续申请暂缓办理的通知,称A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提交的采矿权延续申请已收悉,并已组织了相关材料进行申报,但由于受全省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及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等因素影响,现暂缓办理相关采矿权延期手续。但A公司并未按要求停产,采矿权到期后继续实施建筑用角闪岩开采加工活动。

司法机关认为A公司在采矿权到期后实施采矿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拟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A公司因不服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上述行政行为,于2019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停产通知,限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对A公司的采矿权延续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21年12月24日,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为A公司颁发了延续后的《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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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

检察机关针对A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A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未获得行政机关批准延续的情况下开采矿产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A公司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已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采矿权延续申请,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后向A公司作出暂缓办理的通知,已经人民法院行政判决限期对A公司提出的采矿权延续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A公司的采矿权延续申请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实际处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A公司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的开采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原裁判认定A公司在采矿许可证到期未获得行政机关批准延续的情况下开采矿产品属“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矿”,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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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采矿权到期前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采矿权人有权申请办理延续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实践中,经常出现采矿权有效期内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尚未开采完毕的情形。主要原因包括:一是采矿权有效期设置过短。矿山服务年限通常按照可采储量除以生产规模来确定。但是,《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等规定并未要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矿山服务年限颁发采矿许可证,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短于矿山服务年限的情况。二是有的矿山企业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基建期过长,取得采矿许可证很长时间后才开始进行采矿活动。三是由于市场行情等原因,有的矿山开采量未达到设计生产规模,甚至存在停产情况等。针对采矿权到期前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尚未开采完毕这一情况,《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本案中,由于A公司采矿权有效期内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尚未采完毕,A公司有权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案件信息未具体显示A公司采矿权到期时矿区范围内仍有剩余资源储量的具体原因,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仅为3年的事实来看,其原因可能是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未按照矿山服务年限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收到采矿权延续申请后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视为准予延续,采矿权人继续采矿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法》之所以作出这一默示批准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被许可人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行政机关未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情况下,对于行政许可机关的默视如果不作出推定,将会使被许可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可能会对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生影响,甚至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
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本案采矿权延续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应适用《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A公司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采矿权延续申请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应视为准予延续。原审判决未查清本案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认定采矿权过期未获批准情况下的采矿行为属于非法采矿。再审判决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认定本案应视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准予采矿权延续,故A公司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的开采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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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由于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查内容包含剩余保有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业权有偿处置等诸多矿产资源管理专业事项,《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默示批准条款只能为防止采矿权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断而对其权利提供的一种暂时性保护,并不能完全解决矿山是否应继续开采、开采期限如何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有偿处置、行政机关如何监管等矿产资源管理实际问题。为此,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角度,采矿权延续申请逾期未审批的情况发生后,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对采矿权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从采矿权人角度,应及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促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批采矿权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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