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要求与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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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地矿视界
更新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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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主管部门工作的要求
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评审备案工作,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也可以全部或部分委托矿产资源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涉及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2、对评审机构的要求
评审机构对评审程序和评审意见书的合规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回避原则。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中型及以上的,评审不少于5名专家;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评审不少于3名专家。
1、申请
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提交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2、压覆申请
建设单位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3、受理
符合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组织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60日内完成评审备案,需要修改或补充相关资料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
5、现场核查
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的;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和油气矿产探明地质储量变化量达到大型的;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核查,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6、审查
审查方面包括:工业指标、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合规性、合理性
7、评审备案结果撤销
经查实,评审材料不真实,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撤销评审备案结果,并充分保障申请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8、公开
在门户网站公开评审备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