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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招标出让工作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更新时间:2026-02-05 浏览次数: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规范矿业权招标出让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招标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59号)、《江西省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赣自然资规〔2023〕6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择优确定出让方式

(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要全面推进矿业权公开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在矿业权公开出让前,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拓展出让区块来源助推新一轮找矿突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9号)要求,对拟出让勘查开采区块进行评价,根据区块评价结果,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矿业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

(二)对生态环境保护有特别要求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区块,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

1.地质工作程度为普查或调查评价(原预查)、且成矿地质条件复杂的勘查区块。

2.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及以上,且共伴生矿产三种及以上、综合利用要求高的开采区块。

(三)出让人要按照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组织编制矿业权招标方案,在招标方案中科学合理设置招标条件和评标标准,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违规设置限制条件,不得强制产业配套或投资、限制或干预矿产品销售;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市场环境。

二、规范开展矿业权招标出让

(四)矿业权招标出让,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符合管控规定的勘查开采区块,出让人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三个及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出让人公开招标的,应当委托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或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交易机构(以下统称为“交易机构”)在统一的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招标评标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江西省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赣自然资规〔2023〕6号)和相关规定执行。

(六)矿业权招标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评标标准:

1.应当充分考虑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勘查开采技术方案合理性,鼓励探矿权中标人加大勘查投入、采矿权中标人尽快投产达效等要求;

2.不得设置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的评分项(如所有制形式、非法定资质要求、配套产业规模、配套投资、专利等);

3.应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报价,且分值占比不低于评标总分值的50%;

4.应包含勘查或开采技术方案,且分值占比不低于评标总分值的30%;

5.可以包含投标方综合实力情况(如投标方的信用情况、勘查开采相关矿产资源成功经验与案例、人才队伍、资金保障、技术能力等);

6.不得在总分值外另设加分项。

(七)矿业权公开招标的,评标标准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与《江西省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赣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的其他内容一并向社会公告。

(八)矿业权招标出让的保证金或电子保函金额及交纳(办理)方式参照《江西省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九)评标由出让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出让人应当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和评标委员会人数,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根据需要,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质、采矿、生态修复和地矿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出让探矿权的,地质方面专家不少于2人;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方面专家不少于2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应当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明确的评标标准执行,评标过程应公平公正。

三、持续加强监督管理

(十)矿业权招标出让,出让人应当根据拟出让的矿种、成矿地质条件、勘查工作程度、矿产品价格、近期矿业权出让成交情况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出让底价。投标人报价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十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交易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工作协同,强化对招标出让交易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矿业权招标过程中,出现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视为投标人违约,投标或中标结果无效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6日起实施,印发前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0月15日


来源: 矿业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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