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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中使用银行保函的通知(试行)

作者: 编辑: 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更新时间:2026-02-04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临时用地监督管理,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在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中使用银行保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对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土地需要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银行保函或使用银行保函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二、保函要求

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向批准该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以下规定的银行保函。

(一)保函性质。银行出具的保函应为“见索即付”型独立保函。保函应载明责任人、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索赔条件等内容。

(二)责任人。银行保函明确保函开立银行为担保人,土地复垦义务人为被担保人,该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受益人。

(三)担保事项。银行保函的担保事项为土地复垦义务人按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方案应当经批准该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验收通过并出具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视为完成土地复垦义务。

(四)担保金额。银行保函的担保金额为经批准该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不包括土地复垦义务人向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费用。

(五)担保期限。银行保函的担保期限自银行保函的开立之日起,至临时用地到期后两年止。担保期限内,银行收到受益人出具的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的,银行保函失效。

(六)索赔条件。受益人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放弃或不能履行临时用地复垦义务,或未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复垦义务的,向开立银行出具索赔书和保函正本原件,开立银行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受益人支付所担保的金额。索赔书应载明受益人指定的收款账户。

(七)保函失效条件。银行保函超过担保期限的,开立银行已完全履行赔付义务的,或受益人主动解除银行保函担保的土地复垦义务的,银行保函失效。

(八)保函变更条件。因土地复垦方案修改导致土地复垦费用调整的,或因临时用地到期后批准该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延续使用导致临时用地期限延期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在一个月内,就担保金额和期限向开立银行申请保函变更或重新开立保函,并将变更后或重开后的保函正本批准该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变更后或重开后的保函应符合本通知要求,担保金额为调整后的土地复垦费用金额,担保期限为新延续的临时用地到期后两年止。申请期间,批准该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临时保证金,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应将临时保证金退还土地复垦义务人。

三、保障措施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临时用地审批过程中,要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的银行保函开展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银行保函,不予接受。临时用地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管理,在临时用地到期前书面通知土地复垦义务人按规定时间履行复垦义务,在银行保函担保期限届满前完成复垦验收或索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项目建设主体的政策宣传指导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将政策机遇转化为发展成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5519

来源: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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