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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更新时间:2025-08-15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

现将《江西省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网上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林业局

2025年8月6日

 

江西省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优化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的网上交易服务,构建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网上交易市场,根据《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江西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赣自然资规〔2022〕1号)、《江西省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赣自然资规〔202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网上交易,是指供应主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资产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一次性将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以公开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组合供应的行为,招标方式暂不纳入。

网上拍卖环节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拍卖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

网上挂牌环节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挂牌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

第三条 以网上交易方式供应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的(除单独的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交易外),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符合网上供应公告和须知中明确的资格条件的,均可参与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网上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公告、须知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第五条 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供应方案经供应主体批准后组织实施,供应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委托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或设区市、县(区)相关交易机构(以下统称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受委托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信息发布、成交确认等网上交易活动,接受供应主体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制作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供应公告、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的格式文本。
  • 网上交易实行数字认证制度,相关监管人员、管理员和竞买人,均需持CA数字证书实名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相关操作,并对操作指令负责。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供应公告,应当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中涉及土地时,还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同时发布;涉及矿业权时,还应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时发布。

供应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应主体和交易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

(二)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的编号、位置、面积、简要情况以及资产供应要求和供应年限等;

(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供应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起始价、竞价方式、确定竞得入选人的方法;

(六)交纳竞买保证金(或开具电子保函)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七)风险提示及限制条款;

(八)违约责任;

(九)对异议的处理方式;

(十)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以拍卖、挂牌方式供应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的,应当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发布的供应公告、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等应当真实准确。

第九条 交易服务机构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录入组合供应公告、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等信息,确认录入信息后,发布供应公告。

第十条 竞买申请人可在网上交易系统等相关网站,浏览获取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供应的相关交易信息,以及向供应主体及交易服务机构咨询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供应设有底价的,应当在供应公告中明确,并由交易服务机构于拍卖开始前30分钟内或者挂牌报价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将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底价的确定及录入需严格监管,具体方式由设区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水利等部门确定。未按时录入底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终止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终止原公告后重新发布。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三条 竞买申请人应按要求实名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填报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供应公告、须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自然资源资产现状等无异议,并完全接受可能存在的风险。

竞买申请人同时竞买多宗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的,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四条 竞买申请人须在竞买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或按时开具见索即付的电子保函,方可参与竞买报价。每笔竞买保证金或电子保函只对应一宗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的项目,同时竞买多宗的,应当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或分别开具电子保函。

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或按要求开具电子保函并生效的竞买申请人,即获得竞买资格。否则,不能获得竞买资格。

第四章 拍卖竞价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供应网上拍卖,以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加价不得高于加价幅度的10倍。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

有底价拍卖,网上交易系统显示“有底价拍卖”字样;无底价拍卖,网上交易系统显示“无底价拍卖”字样。

第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十七条 网上拍卖时,网上交易系统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倒计时。

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上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

第十八条 网上拍卖开始后第一次4分钟倒计时内无竞买人竞价的,拍卖终止,拍卖不成交。

网上拍卖有竞买人竞价的,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不成交,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底价。

网上拍卖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竞价通道,并公布竞价结果。

第五章 挂牌报价、竞价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供应网上挂牌以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网上挂牌报价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挂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加价不得高于加价幅度的10倍。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供应网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有底价挂牌,网上交易系统显示“有底价挂牌”字样,无底价挂牌,网上交易系统显示“无底价挂牌”字样。

第二十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二十一条 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无竞买人报价,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二条 网上挂牌报价截止前,竞买人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进入限时竞价。

第二十三条 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

第二十四条 网上限时竞价,网上交易系统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以当前最高报价至少增加一个加价幅度进行,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倒计时。

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上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

第二十五条 网上限时竞价截止时:

(一)无竞买人报价,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1.未设底价的,挂牌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2.设有底价的,挂牌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底价;

(二)有竞买人报价,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1.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2.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底价。

网上挂牌报价、限时竞价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公布竞价结果。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六条 竞得入选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持在线打印的竞买申请书、竞得入选人确认书、交易服务费交纳通知书,以及交易服务费交纳凭证和供应公告、须知等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到交易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核。

交易服务机构应在收到资格审核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资格审核材料不齐全的,交易服务机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竞得入选人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符合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中各门类资源资格条件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网上交易系统予以确认,并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入选人未能通过资格审核的,竞价结果无效,不予退还交易服务费和竞买保证金(或依据电子保函向保证人进行索赔),竞得入选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供应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交易服务机构和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的编号、位置、面积,简要情况以及资产供应要求和供应年限等;

(三)成交日期、地点和成交价格;

(四)供应(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要求;

(五)竞买保证金或电子保函的处置办法;

(六)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七章 结果公示

第二十八条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供应主体应当将成交结果通过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同时向社会公示。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中涉及土地时,还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同时公示成交结果;涉及矿业权时,还应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时公示。

公示的内容应包括:

(一)竞得人的名称、注册地址;

(二)成交日期、地点;

(三)竞得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的编号、位置、面积,以及资产供应要求和供应年限等;

(四)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的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竞得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各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供应主体分别签订供应(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条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或开具的电子保函,在按供应(出让)合同要求足额缴纳全部或分期缴纳首次供应收益后,凭缴款凭证、供应(出让)合同到交易服务机构办理退还保证金或申请撤销电子保函。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未竞得人办理的电子保函,交易机构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

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交后可参照《江西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将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转作合同定金,定金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金额为准。

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三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中止:

(一)公告公示期间发现供应的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二)竞得人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

(三)交易平台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网上交易CA认证系统故障,代理银行保证金交纳系统故障等,导致交易平台不能正常运行;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出现本条第(三)项情形的,由供应主体或交易机构参照网上交易应急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终止:

(一)供应主体因有关政策规定、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交易;

(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网上交易中止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中止时间自发布中止公告后次日开始起算,5个工作日内不能恢复交易的,该项交易自动终止。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

网上交易中止事项消除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恢复网上交易公告,重新明确交易时间,恢复网上交易,恢复网上公告应在恢复交易时间前2个工作日前发布。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在本次交易期内(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复交易后)有效。

第三十四条 因竞买申请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以及软、硬件故障,或者遗忘、泄露相关密码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供应主体对交易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做好供应公告的审查,并承担发布供应公告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竞买申请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 供应主体擅自改变竞得结果,或竞得入选人、竞得人放弃竞得结果的,应当由相应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竞得入选人或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三十九条 对存在第三十八条行为的竞买人,各门类资源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交易活动中失信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管理等工作,强化信用监督。

第四十条 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供应(出让)合同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或依据电子保函向保证人进行索赔),并由竞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竞买申请人的信息和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供应的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十二条 对网上交易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以及泄露与竞买申请人和网上交易系统有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四十三条 供应主体与竞得入选人或竞得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纠纷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四十四条 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供应所涉及土地、矿产、森林等交易,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应的交易规则或管理办法。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5年9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来源: 权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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