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省委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有效解决持证矿山用地难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贵委对矿山用地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将有力促进我厅进一步提高自然资源管理水平。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0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受非能源类矿山用地不能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等国家政策规定影响,我省大量矿山存在用地难问题(全国普遍存在类似情况)。为破解矿山用地问题,我厅一方面积极向自然资源部反映问题、建言献策,推动国家层面出台政策法规解决地方实际问题。厅主要负责同志多次赴自然资源部反映我省矿山用地面临的困难,提出在我省先行先试相关用地政策。另一方面,积极健全矿业用地政策,在国家现行政策范围内,探索建立矿山用地保障机制。2023年我厅印发《关于积极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23〕11号),支持采矿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探索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挂钩。2024年我厅印发《江西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自然资发〔2024〕2号),明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以及村庄建设边界以外的采矿用地,可按照单独选址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今年7月1日,新《矿产资源法》正式实施。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正在研究起草完善矿业用地制度政策文件,健全国家顶层设计,解决各省矿山用地热点难点问题。我厅也正在积极跟进研究,下一步结合贵委提出的建议,及时出台我省配套政策,支持各地对矿山合理用地需求“应保尽保”。
一、在“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法规”方面
(一)结合我省实际,继续向自然资源部建言献策。近期,司法部正在向我省征求对《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的意见。针对我省矿山企业普遍关注的临时使用土地、采矿用地退出机制等方面问题,我厅提出扩大采矿项目临时使用土地范围和时限、矿山企业完成复垦修复后移交地方管护等意见建议,争取解决我省实际问题。待国家正式实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后,我厅将及时研究修订《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强化矿业用地管理顶层设计,破解我省矿山用地难问题,提升全省用地保障水平。
(二)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参与自然资源部政策研究。去年年底,自然资源部开始研究完善矿业用地制度政策文件,我厅主动参与政策研究工作。在研究过程中,结合我省各地矿山用地面临的实际问题,积极向自然资源部提出差别化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打通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建设用地指标使用路径、强化矿业用地复垦修复监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其中,特别针对历史采矿用地补办用地手续问题,建议历史遗留的合法矿业权范围内的采矿用地,在提供原临时用地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的情况下,不按违法用地认定,可以直接完善用地手续。该文件是保障矿山用地的重要政策依据,我厅一直实时跟踪自然资源部研究进展,并且同步开展我省配套政策研究工作。待国家政策文件出台后,我厅将尽快研究出台配套政策,为全省提供能用、好用、实用的矿山用地保障措施。
二、在“加强规划衔接,统筹协调发展”方面
(一)提前做好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积极指导各地在编制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充分衔接上位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科学划定矿产能源发展区,制定国土空间分区管制规则,将符合条件的采矿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支持按照论证后的采矿项目用地布局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规划依据。
(二)指导地方及时将新探明矿山列入国土空间规划。2025年4月,我厅印发《关于开展市县国土空间近期实施规划编制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函〔2025〕62号),指导各地编制国土空间近期实施规划,充分衔接“十五五”规划,系统梳理“十五五”期间的重要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采矿项目纳入近期实施规划的重点项目清单。
三、在“加强分类处置,解决合理需求”方面
(一)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矿山合理用地需求。针对各地提出的矿山用地量大、用地指标难保障的问题,我厅积极优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配置措施,有效增强保障能力。一是积极争取使用国家计划指标。及时将省级重大战略性矿产项目申报纳入省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用地计划指标。今年我省已有5个项目申报纳入省重大项目用地清单,涉及用地0.6万亩,可以直接报批用地使用国家计划指标。二是提高用地计划指标配置精准性和使用效率。今年我省调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直接向设区市下达计划指标,由其自行统筹安排使用,赋予设区市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推动地方积极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要求,精准、高效安排使用各类指标保障包括采矿用地在内的各类项目用地。三是用好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建设用地指标。待自然资源部完善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机制后,积极推动采矿企业对省域内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指导地方政府优先使用本地区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矿山用地需求。
(二)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保障矿山企业不同用地需求。一方面,多种方式办理手续保障企业合法使用土地。对符合临时使用土地要求的,积极指导地方为矿山企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减轻企业负担;对不符合临时使用土地要求的,积极指导地方申报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切实保障企业及时合法使用土地。另一方面,多种途径提供用地保障企业及时建设投产。对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等的矿山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或按照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开采其他矿产资源的矿山用地,可按程序办理农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对不符合土地征收范围的矿山用地,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入股联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四、在“加强审查监管,落实复垦制度”方面
(一)严格监督落实矿山生态复垦。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矿山企业需按规定计提和使用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落实矿山年度生态修复计划、“边开采,边修复”义务和注销关闭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严控矿山采矿损毁土地面积增量。同时,每年开展“双随机”检查,将未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矿山列入采矿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对已完成验收的复垦修复土地,要求修复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落实后期管护工作。
(二)积极强化生态修复奖励机制。我省已出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探索利用市场化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充分发挥政策撬动作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对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市场主体给予用地和产业发展、生态产品收益等方面政策支持鼓励,探索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矿山生态修复模式。鼓励政策性银行、绿色基金和政府投融资平台等共同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与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农发行江西省分行签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框架协议。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