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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

作者: 编辑: 来源:自然资源报 更新时间:2025-03-11 浏览次数: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部本级发放采矿许可证矿山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专家库建设、使用和管理作出规定,旨在规范方案评审工作,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方案评审质量。   根据《办法》,方案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程序按照申请、遴选、公示、入库、公告等步骤进行。入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了解相关领域发展状况及前沿方向,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要求、标准规范,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专业方向包括自然地理学、生态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水文学与水资源、地质工程、环境工程、土地资源管理、财经等。入库专家享有受邀参加方案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对重大分歧问题保留个人不同意见、自愿申请退库等多项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对评审意见负责、主动提出回避、遵守评审和保密规定等相应义务。   《办法》对出库情形进行了规定,包括: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审意见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泄露在评审工作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损害相关单位正当权益的;无正当理由,一个自然年内未参加评审工作达到2次的;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方案评审专家库形象活动等,并明确移出专家库的不得再次入库。(记者 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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