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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矿业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作者:江西矿联网 编辑: 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26-09-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矿业联合会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保护会员合法权利,维护本会声誉,确保本会科学和谐、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江西省矿业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条件、会员的权利义务等,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会会员入会由省矿联秘书处审核,报会长办公会批准,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江西矿业联合会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在册会员。在册会员又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在册会员是指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应是在江西省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矿山设计,矿山建设,采矿、选矿,矿产品深加工,矿产品营销,有关科研、教学及中介等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应是在江西省内从事与矿业活动有关的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教学人员、各级矿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造诣的各类管理人员等。团体会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能够代表该单位合法权益,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人员作为会员代表,并指派一名会员工作联络员。

第八条会员代表被选为本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的,该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本会该届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江西省矿业联合会章程》规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的江西省内与矿业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等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在册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团体会员申请入会须填写《江西省矿业联合会申请入会登记表》,并将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本会;个人会员申请入会除须自行填写《江西省矿业联合会申请入会登记表》外,尚须在其上加盖单位公章。

(二)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传真和电子信箱的方式向本会提交。

第十一条本会对申请单位的资料进行初审,提交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会员入会登记注册手续,颁发会员证书,并在本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申请入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即获得江西矿业联合会在册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在册会员除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培训、交流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

(二)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

(三)免费获得本会所办的信息会刊;

(四)免费在本会网站上登载会员单位简介(内容由会员单位提供,本会审核),或主页链接会员网站;

(五)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找矿咨询等专项服务;

(六)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矿业交流活动;

(七)获得本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优先权。

第十四条 会员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执行本会的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意见和要求,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及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应当依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本会会费标准暂定为:

会长、副会长单位         2万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             1万元/年

理事单位                 6千元/年

会员单位                 3千元/年

第十七条新入会的会员,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于批准入会之日起开始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每年9月向会员单位下发当年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应于每年1230日前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交纳当年会费至省矿联财务部

第六章 会费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会费应用于省矿联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即调查研究、咨询服务、新闻宣传、办理内部、人员培训、聘用人员工资、经验交流、设备购置及日常事务性办公经费等开支。

第二十条 会费的使用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同时接受会员、财务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章 会员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矿业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三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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