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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证办理全流程

作者: 编辑: 来源:矿山地质网 更新时间:2023-12-07 浏览次数:

我国是矿产资源大国,也是矿业大国,已探明的资源品种较为齐全,勘查开发体系完整,主要矿产品产量和消费量居世界前列。煤炭、部分有色金属、黄金等产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但是,我国资源总量大,人均少,资源禀赋不佳。多数大宗矿产储采比较低,石油、天然气、铁、铜、铝等矿产人均可采资源储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源基础相对薄弱。

什么是战略性矿产?

战略性矿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概念,它是同时包括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三大要素,并同时包括战略性能源矿产、战略性金属矿产和战略性非金属矿产等三大类矿产资源。如下表:

简单地可以理解为:战略性矿产是指对国家的经济、国防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至关重要的矿产资源, 是我国有资源优势可以调控国际市场的矿产资源(也就说“可以卡别人脖子”),是我国资源短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矿产资源(也就说“可能被别人卡脖子”)。点击查看:《下放地方审批发证的11种重要战略性矿产指哪些?

什么是战略性新兴矿产?

战略性新兴矿产是对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保障作用的矿产,大约有50余种,主要指“三稀”矿产(稀土金属、稀有金属、稀散金属)、金刚石、高纯石英、晶质石墨等矿种。目前,我国重点加强资源基础好、市场潜力大、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稀土、稀有、稀散、石墨、锂等矿产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以提升高端产业国际竞争力。

简单地可以理解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就是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等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发挥关键作用的矿产资源。

如何划分矿产勘查阶段?

我国按照“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逻辑,将矿产资源勘查阶段分为普查、详查和勘探3个阶段,对应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普查阶段主要解决“有没有”,详查阶段主要解决“有多少”,勘探阶段主要解决“可采多少”的问题。将矿产资源储量分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点击查看:(1)最新矿产勘查阶段划分标准2020年版;(2)《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尤其勘探阶段,勘探的任务是探明,探求的储量为矿山建设在确定矿山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开采方式、开拓方案、矿石加工选冶工艺、矿山总体布置、矿山建设设计等方面提供依据。点击查看:矿区矿产资源储量与规模划分标准(矿种、储量与开发规模对照表)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我国实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点击查看:《重点矿种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35种)

财政出资勘查是怎么回事? 

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主要是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主要目的是:一是编制地质矿产有关规划和工作部署;二是为自然资源管理机关出让矿业权提供区块;三是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四是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另外,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矿业权设置区划:
矿业权设置方案已停止编制和备案。现行的是已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产资源规划中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内容合并,称为“矿业权设置区划”(点击查看),作为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第一类矿产(点击查看),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对于第二类矿产,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对于第三类矿产,可直接划定集中区、备选区等,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总量控制、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等准入要求。
这五种情形视同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要求:1.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探矿权;2.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且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未超出已设探矿权勘查范围的项目;3.扩大勘查开采面积不超过原面积25%的矿业权;4.已设采矿权深部勘查需设置探矿权且为同一主体的;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项目。
一、怎样办理采矿权:

01
发证权限在哪级自然资源部门?

(一)自然资源部

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

(二)省自然资源厅

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及油页岩、铅、锌、锰、钒、钛、银、铌、钽、铍、铷、锶、氦气、水泥用灰岩等14种矿产

(三)市级自然资源局

除部、省、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权限以外的矿产,具体矿种参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中《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点击查看:《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四)县级自然资源局

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石灰岩(建筑石料用,制灰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此类矿种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02
申请采矿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采矿权。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标准。不得与生态红线、各类保护地重叠,做到精准选址,规模开发。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凡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点击查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三)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安全生产要求。凡采用明令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政策的,一律不予审批。

(四)新设立采矿权的,其矿区范围内的地质勘查程度应符合下列条件:

大型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简称“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开采设计及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点击查看:《矿产勘查阶段划分标准2020年版》

(五)新设采矿权必须遵循布局合理和规模开发的基本原则。

1. 一个井田(矿床)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2. 新建矿山的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需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

3. 煤矿严格执行煤炭行业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其他非煤矿山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0年。

4. 一个探矿权应整体勘查、整体转采,原则上不得分立转采(矿体相互较远,无法形成统一开采系统的除外);相邻的探矿权探明的矿体为同一矿体的,原则上应整合后统一转采。探明矿体在平面上未圈边、332资源量占比低于30%的一律不得转采。

  • 点击查看:《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矿产资源储量与开发规模划分标准》

(六)采矿权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 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

2. 具有一定的资金和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3. 具有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能力。

4. 能够履行法定义务,接受监督管理。


03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协议出让矿权?

目前,协议出让仅限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国务院(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

二是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04
采矿权转让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采矿权转让条件

1.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2. 采矿权属无争议;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占用费、采矿权价款或出让收益;

4.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5.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1. 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2. 同一矿业权人存在重叠的矿业权/单独转让变更的;

3. 采矿权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4. 未按要求缴纳出让收益(价款)等费用,未落实基金管理办法未按规定提取基金,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

5. 采矿权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法院、公安、纪检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6. 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变更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未满10年不得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按协议出让采矿权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05
采矿权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一)申报受理

1. 矿业权申报资料统一由各省政务大厅接收。

2. 接收资料包括:一套纸质申请资料及电子文档。

3. 窗口接收材料时,将重点审查:申请要件是否齐全,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是否一致,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复印件作为要件时应同原件进行比对核实,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是否齐全等。

(二)公示公开

1.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外,需按出让登记权限由登记机关在配号平台通过“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简称公示系统)发布出让公告及交易结果公示信息;

2. 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登记申请)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部配号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公开有关出让信息;

3. 矿业权转让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需在部配号平台将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要事项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公示信息;

4.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和公开期间反馈的有异议的意见和信息,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三)联合审查

指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内部的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进行的审查,通常由矿业权处初审、复核后送相关处室会审。

比如:矿业权处重点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是否满足准入条件,各类技术方案审批备案情况,项目核准情况,市级核查意见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过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及查处情况,是否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新立或扩大矿区范围是否与已设矿业权重叠;规划局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有关政策及管控规则;矿保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本地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出让收益(价款)是否评估,矿权信息公示是否是否列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及整改情况;生态修复处重点审查是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进行了公告,是否履行基金管理办法按规定提取基金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执法局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及处置结果;法规处重点审查矿权登记是否合法合规。

(四)主管处室处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主管副厅长审签

(五)主管副厅长审签(审核)、厅长签发。一般情况下:

1.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采矿权变更(扩大范围)、探矿权新立、探矿权变更(扩大范围)由主管副厅长审核后送厅长签发

2. 采矿权延续、采矿权变更、采矿权注销、探矿权延续、探矿权变更、探矿权注销由主管副厅长签发

(六)办理结果

主管处室按照审签情况办理相关批复或勘查、采矿许可证,移交政务大厅。项目办结后在厅官方网站公开结果。

二、采矿权申报资料


采矿权申报资料通用要求

  •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应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电子文档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以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

  • 纸质文档应为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 应当处置采矿权出让收益而未完成的矿山,2020年底前必须完成处置并按计划缴纳,否则省厅不再受理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出具核查意见。

格式要求:

  • 矿业权申请(登记)书统一按规定格式组织材料。

  • 矿业权申请的范围拐点坐标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需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01
.划定矿区范围申报材料清单

划定矿区范围申报材料清单(仅限非煤层气探矿权转采矿权)

1.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点击查看格式)

2.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坐标系为2000坐标系)(点击查看格式)

3.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坐标,矿产储量及质量;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采用的开采方法;

(4)资金来源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无误)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书

6.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说明和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延伸阅读:最新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汇总!看看你的矿值多少钱?)

7. 地质报告备案证明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

8.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9. 大于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标明勘查许可证范围、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0. 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

11.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登记管理机关应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后3个月内,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与矿业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02
.采矿权新立申报材料清单

1.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点击查看格式)

2.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坐标系为2000坐标系)(点击查看格式)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无误)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书

5.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煤层气矿权无需提供)、采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收益缴纳证明材料

以协议方式取得应出具协议出让批准证明、采矿权出让合同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证明材料

招拍挂方式取得应出具采矿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证明材料

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7.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公告

9. 地质报告评审备案证明

10.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11. 项目核准文件

12.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

13. 非油气矿权与油气矿权相互重叠的,应提交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14. 〔非煤层气矿业权〕以大于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提交采矿权申请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招拍挂或协议出让的标明采矿权出让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

15. 〔煤层气矿业权〕油气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6. 〔煤层气矿业权〕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

17.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03
.采矿权延续申报材料清单

1.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点击查看格式)

2.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坐标系为2000坐标系)(点击查看格式)

3.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无误)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书

6. 采矿权人年度开采信息公示材料

7.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8.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

9.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说明和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1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公告

11. 〔煤层气矿业权〕开发利用方案

12. 矿山开采现状图(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章)

13. 〔非煤层气矿业权〕地质报告评审备案证明;储量重新核实或检测并已备案的,提供最新备案证明;

14. 〔煤层气矿业权〕油气储量登记书及近三年的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

15. 未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书面说明

16.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04
.采矿权变更申报材料清单

1.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点击查看格式)

2.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坐标系为2000坐标系)(点击查看格式)

3.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书

5. 变更申请报告

6.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7.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8. 采矿权年度开采信息公示证明材料

9.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转让变更:

10. 转让申请报告,国有企业申请转让的需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1.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点击查看格式)

12. 转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无误)

13. 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含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转移相关内容),转让人(最新)股东会同意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14. 〔非煤层气矿业权〕地质报告评审备案证明

15. 〔煤层气矿业权〕原采矿权油气储量登记书及近三年的经评审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

16. 〔煤层气矿业权〕开发利用方案

17. 矿山投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18. 受让人的资信和资质证明材料

19.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20. 矿区范围图及开采现状图(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盖章)


变更矿区范围:

10. 〔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煤层气还需提交勘查许可证)及采矿权出让合同

〔招拍挂取得〕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

〔协议出让取得〕批准文件、采矿权出让合同

1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煤层气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的仅需提供方案)

1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1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公告

14. 〔非煤层气矿业权〕地质报告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15. 〔煤层气矿业权〕煤层气提交原采矿权油气储量登记书及近三年的经评审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

16.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无误)

1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

18. 开采现状图(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盖章)

19. 〔非煤层气矿业权〕变更后矿区范围、储量估算范围与原矿区范围叠合图


变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

1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1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1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公告

13. 〔非煤层气矿业权〕地质报告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14. 〔非煤层气矿业权〕油气储量登记书及近三年的经评审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

15. 〔煤层气矿业权变更开采矿种〕勘查许可证

16.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无误)

17. 开采现状图(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


变更采矿权人名称:

10. 〔煤层气矿业权〕开发利用方案

11. 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无误)及最新的工商登记信息


05
.采矿权注销申报材料清单

1.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点击查看格式)

2. 采矿权注销登记书(坐标系为2000坐标系)(点击查看格式)

3.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无误)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书

6. 关闭矿山报告

7. 市、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查意见

8.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说明和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9. 矿山开采现状图(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

10. 地质报告备案证明

11. 〔非煤层气矿业权〕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2. 〔煤层气矿业权〕矿产资源储量结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13.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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