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如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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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地矿视界
更新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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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矿产资源一共有34种,包括:1.煤 2.石油 3.油页岩 4.烃类天然气 5.二氧化碳气 6.煤成(层)气 7.地热 8.放射性矿产 9.金 10.银 11.铂 12.锰 13.铬 14.钴 15.铁 16.铜 17.铅 18.锌 19.铝 20.镍 21. 钨 22.锡 23.锑 24. 钼 25.稀土 26.磷 27.钾 28.硫 29. 锶 30.金刚石 31.铌 32.钽 33. 石 34.矿泉水
1、法律规定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对压覆重要矿床的审批作出了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2、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一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属实的,应当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3、规范性文件
(1)《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即国土部386号文,规定了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权限、基本程序,用以指导全国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即国土部137号文,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要求严格压覆审批管理范围、明确管理分工、规范报批要求、做好与土地管理的衔接。
(3)《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2020第7号文)以及《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规办发〔2020〕26号)取消了压覆登记,简化了压覆审批程序,压覆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不再办理压覆登记手续。
(4)《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要求全面开展特定区域调查评估,做好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的工作衔接,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
1、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2、由自然资源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到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
1、不作压覆处理的:建设项目压覆区域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做压覆处理;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2、不得压覆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34个矿种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
1、查询
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
2、提交资料
向自然资源部办理的审批,在经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提交以下材料: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书;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初审意见;自然资源部要求的其它资料。
压覆申请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的目的和任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不可避免性论证;与压覆矿产的经济对比分析;压覆区域的确定;压覆储量估算。
3、评审备案
省级以上矿政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发证权限来确定压覆评审备案申请、压覆资源储量信息表、压覆评估报告等资料审核后组织评审备案,评审结果直接作为压覆审批的参考要件;压覆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不再办理压覆登记手续。
4、报批
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报自然资源部批准。
5、办理
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自然资源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相应矿业权人在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调整,并告知矿业权人。
6、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压覆还需征得矿业权人的同意。签订的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范围包括: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纳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补偿协议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7、信息入库和发送矿业权人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同时发送建设单位和相关矿业权人。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
(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矿业权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无偿取得的除外);
(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