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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如何设立和延续

作者: 编辑: 来源:地矿视界 更新时间:2023-02-27 浏览次数:


01

采矿权设立的准备资料


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内,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审查及批复,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采矿登记的决定。



02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

(1)大型及以上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为30年;

(2)中型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为20年;

(3)小型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0年。


03

探转采申请采矿权的准备

在提出采矿权登记申请时,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探矿权登记与采矿权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办理的,在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探矿权人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领取采矿许可证。


04

采矿权的延续

采矿权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资料,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2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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