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如何办理延续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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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地矿视界
更新时间: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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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根据自然资规【2019】7号文的规定,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
申请延续登记的,应扣减首设勘查勘查许可证证载面积的25%。油气探矿权可以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
探矿权变更登记是指在探矿权存续期间,由于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引起探矿权相关内容的变化,由探矿权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审批登记,重新确认探矿权相关内容的过程。探矿权变更后,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发生相应的变化。
探矿权变更登记的情形:
1、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2、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变更勘查矿种);
3、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4、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关于变更勘查矿种的规定:应提交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将勘查主矿种变更范围限定为变更前后均为金属类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