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是如何审批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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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地矿视界
更新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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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为营利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开采权的,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放射性矿产采矿权的,应当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矿权实行四级审批登记制度,即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1)划定矿区范围(含变更、扩大矿区范围)
(2)采矿权新立
(3)采矿权延续
(4)采矿权变更(包括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矿种变更、矿区范围变更)
(5)采矿权注销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的规定:
1)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登记发证;
2)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的登记发证;
3)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种的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