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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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地矿视界
更新时间: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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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依法取得探矿权后成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规定在《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
(1)按照勘查许可证确定的区域、期限和工作对象(矿种)进行勘查;
(2)可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假设供水、供电、通信管线,但不得影响或损害原有的供水、供电、通信管线;
(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5)依法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的矿种的探矿权;
(6)依法取得勘查作业区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7)依法销售勘查工程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
(8)依法转让探矿权或者以探矿权进行融资;
(9)以探矿权与他人合资、合作勘查经营,但是代持国家出资勘查项目探矿区的,应当取得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
(10)请求相关主管部门对其探矿权申请资料、勘查工作成果和财务报表予以保密。
(1)在规定的期限、范围内开始施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完成勘查工作;
(2)依法填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按要求公示,接受监督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5)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依法缴纳探矿权价款(出让收益)和探矿权使用费;
(6)依法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7)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
(8)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9)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