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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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地矿视界
更新时间: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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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占用矿地面积逐年分别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以及矿业权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不同的出让方式,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确定方法不同。
(1)申请授予方式。也称为“批准申请”或“申请在先”方式,是指登记机关依申请对特定民事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授予矿业权的行为。这种方式现在已经取消。
(2)招标出让方式。招标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开发布矿权出让公告,符合条件的民事主体可参加投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评标结果择优确定受让人的出让方式。招标方式常适用于自然环境条件较差、共伴生组分较多、勘查开发难度较大、综合开发利用水平要求较高的矿产地。
(3)拍卖出让方式。也称完全出让方式。拍卖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由符合条件的民事主体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将矿业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拍卖出让一般适用于资源禀赋较好、预期效益高、开发利用技术要求不高、竞争性强的矿产地。
(4)挂牌出让方式。挂牌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开发布挂牌公告,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截止期限内出价最高者被授予矿业权的行为。挂牌出让更易操作、变通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