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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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矿法百科
更新时间: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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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允许采矿权人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将采矿权对外转让。实施采矿权转让管理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采矿权市场化交易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保障采矿权人采矿权价值的实现,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另一方面是通过行政审批,对采矿权转让行为设置一定限制条件,实现对采矿权转让的有效调节和管控,规范矿业权交易市场。
第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外,需取得采矿权满10年)。
第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不处于抵押及被有关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
第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第四,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五,采矿权受让人为营利法人,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稀土矿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受让人应当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
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时,一般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方面材料:采矿权转让申请书;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转让人及受让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说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