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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山建设“开跑”,地方要设定路线图和时间表

作者: 编辑: 来源:第一财经 更新时间:2024-04-19 浏览次数:

      作为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和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我国绿色矿山建设已经“开跑”。国家明确,各地要立足矿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设定绿色矿山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由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下称《通知》)16日公布。《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规划管控,促进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推动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全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小型矿山管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通知》明确,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依法开采的矿山,要执行最严格标准规范,严格落实绿色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全面做好减缓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地影响的措施。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矿山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矿山企业开展抽查核查,确认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

  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有关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专家论证、实地抽查核查、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国家级绿色矿山,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同期公布的《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国家将建立“黑名单”和责任追究机制。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经核实存在将所承担评估工作转让或外包、泄露矿山企业秘密、串通企业弄虚作假、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予以通报并纳入黑名单,3年内不再采信其绿色矿山评估服务。

  同期公布的《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也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全过程监管,健全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机制。绿色矿山企业要积极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主动展示科学开采、高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矿地和谐等方面的绿色矿山建设经验、做法和成效,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明确,发现绿色矿山存在《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不齐、过期未及时延续或被吊销的;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履行期限内未执行到位的;关闭、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正常生产运营的;违法开采特别是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等问题,将移出绿色矿山名录。被移出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目前在一些省份,绿色矿山建设已经开始推进。福建一家矿业企业的负责人今天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其所在的矿山正在按照绿色矿山的建设标准进行整改。“采矿权延续也要等到绿色矿山验收后才行。”

  业内专家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绿色矿山建设“全过程发力”,从源头上按照绿色矿山的要求进行规范,有助于化解目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过程中实施主体难确定、资金筹措难等难题。

  (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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