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如何加入会员?

国家能源局:能源供应企业不得擅自提高能源价格

作者: 编辑: 来源:江西矿联网 更新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

       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支持推进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煤电灵活性改造等各类储能建设……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3日就能源法在加强能源可靠供应、加快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等方面答记者问。

  当前,国际能源安全形势复杂严峻,国内能源发展转型各类问题叠加演变,我国能源安全面临一系列风险挑战。能源法在加强能源可靠供应方面设立了哪些基础性制度?

  这位负责同志说,能源法在大力推进非化石能源发展的同时,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合理开发可替代燃料,积极促进能源国际合作,多措并举保障能源供应安全。

  同时,能源法围绕提升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支持推进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煤电灵活性改造等各类储能建设,健全需求侧管理制度,供需协同发力保障电力可靠稳定供应。

  他说,民生用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大局,能源法规定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企业不得擅自提高能源价格、减少供应数量或者限制购买数量并设立罚则,为人民群众提供可靠的用能保障。

  能源法设立了能源科技创新专章,对加快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将起到什么作用?

  他表示,能源法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核能、氢能利用以及储能、能源节约等领域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创新和产业化,以先进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推动能源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和多能互补,为以科技创新开辟能源发展新领域新赛道、打造能源产业新增长引擎提供了法律支撑。(湖南日报)


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江西省矿业联合会
赣ICP备13003147号-1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