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4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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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然资源部
更新时间: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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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相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14000吨。上述指标含《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4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48号)下达的第一批指标。各省(自治区)分配情况见附件。
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区分主采指标和综合利用指标。对采矿许可证登记开采主矿种为其他矿种、共伴生钨矿的矿山,查明钨资源量为大中型的,继续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在分配上予以倾斜。对共伴生钨资源量为小型的,不再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钨精矿产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细化措施,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三、有关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在本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做好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矿山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要对指标执行情况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税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协作,及时发现并纠正瞒报、漏报产量等行为。
五、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准确统计矿山企业实际产量(含未下达指标的小型共伴生钨矿),2025年1月底前将年度指标执行情况报部矿业权管理司。
六、2025年12月底前,除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已设采矿权深部及上部协议出让外,暂停出让登记钨矿矿业权。
自然资源部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