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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加大政策供给助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作者: 编辑: 来源:中国矿业网 更新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重要指示批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自然资源部作为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立足部门职责,在国家总体发展战略中谋划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不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构建繁荣矿业市场的长效机制,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资源能源保障。
  一是加大矿业权投放力度。
  为全力支撑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给各类社会资本提供更多的勘查空间,大力拓展出让区块来源,多渠道收集可供出让的区块信息,充实出让项目库,满足勘查市场需求。
  根据国家战略需要,结合我国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重点加大紧缺战略性矿产矿业权投放力度,要求具备出让条件的应出尽出,对锂矿等热点矿种加强出让前的信息宣传,增加同批次出让矿业权数量,增强市场对矿业权源头供应保障方面的预期。
  地勘单位和企业报送是出让区块的重要来源之一。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专门设计了矿业权出让区块建议板块,支持和鼓励大家积极的提出区块建议,核查后符合出让条件的区块会及时安排出让。
  二是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
  一方面,加强矿业权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是收集地质资料信息,汇总形成资料清单并及时进行公告,严格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各类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便于参与出让的企业、单位对区块工作的现状进行查询、了解,保障矿业权人后续相关手续的顺利办理。
  另一方面,优化完善了矿业权出让登记流程,推广使用交易保证金或者保函,规范出让交易行为。通过不断研究完善竞价规则,探索竞争价格的熔断机制,使交易价格保持在合理空间,让资金更多用于勘查开发工作。在出让后积极服务指导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收益、提交矿业权登记申请等相关工作,优化简化登记程序和要件,大幅度提高登记效率,保障矿业权人尽快投入进场作业。
  三是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政策。
  支持生产矿山开展深部和周边就矿找矿,采矿权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登记。
  结合我国共伴生矿多的资源特点,进一步支持综合勘查,除特殊情形外,探矿权人开展综合勘查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登记,综合勘查发现的矿产资源,具备条件的可申请采矿权。
  鼓励和督促矿业权人加大勘查力度,尽快达到转采要求。支持合理充分利用矿产资源,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之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包括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于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一定距离的夹缝区域,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
  进一步简化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流程,将原来先划定矿区范围后申请采矿登记两次审批进行合并,简化为直接申请新立登记一次审批。
  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内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差别化管理政策,允许已经依法设立或新立的铬、铜、镍等重要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以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以办理采矿权登记。
  四是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由一次性收取改为主要在矿山生产环节按销售收入逐年征收,且出让收益依据市场竞争和销售收入确定,不再与资源储量挂钩。
  放宽了探矿权转让限制,不再限制以招拍挂方式取得探矿权的转让年限,将协议出让取得的矿业权转让年限限定由十年调整为五年。
  进一步完善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支持矿山企业抵押融资,全面提高抵押备案服务便利化水平,及时公开采矿权抵押信息,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采矿权真实性、有效性等相关信息的便捷查询服务。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各省(区、市)根据自然资源部制定的上述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或正在研究出台具体的配套落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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