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丰城市、鄱阳县自然资源局: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势矿产资源,促进我省钨矿资源有序 开发、持续利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 2024 年度钨矿开 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48 号) 要求,2024 年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两批下达,现将《2024 年江西省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详见附件)下 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省厅委托有关设区市及 省直管试点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企业分配。请在下达钨矿指标限额内,将第一批钨矿指标分解下达至矿山企业。为 使下达的钨矿指标更加契合矿山开采实际,实行钨矿指标分配 动态调整机制,对长期停产矿山扣减指标,恢复生产时可重新 申请分配。需调整指标的矿山企业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 请指标分配,转报至省厅后在第二批下达控制指标中统筹考虑。
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区分主采指标和综合利用 指标。对采矿许可证登记开采主矿种为其他矿种、共伴生钨矿 的矿山,查明钨资源量为大中型的,继续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 标,并在分配上予以倾斜。对共伴生钨资源量为小型的,不再 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但需统计钨矿生产数据,生产数据与 下达钨矿指标不关联。
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矿山企业开采总量 控制指标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督促矿山企业按下达的总量控 制指标组织生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 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江西钨业控股集团可在不 突破其钨矿开采指标总量的前提下,由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调剂, 调剂情况应及时向矿山所在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
四、结合“双随机一抽查”工作,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应对钨矿开采指标执行情况和共伴生综合利用情况进行一 定比例的抽查核查,严禁瞒报、漏报等行为。
五、有关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要在本通知下发 10 个工作日内做好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 解下达工作。2023 年 6 月 6 日前将第一批指标分解下达及前 5 — 2 —个月生产情况报送厅矿业权管理处,6 月 30 日前将责任书报送 厅矿业权管理处。
附件:2024 年江西省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4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24〕12+号).pdf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 年 3 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