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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更新时间:2024-02-01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北海局、东海局、南海局,部信息中心、经济研究院、油气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4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促进矿业权人依法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示信息填报指导和服务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年度信息公示工作,及时提醒矿业权人通过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填报公示2023年度信息。矿业权人填报2023年度公示信息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

  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有关规定,提醒矿业权人做好有关矿山年度储量信息填报,在公示系统中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填报指导,及时解答矿业权人疑问,提升公示信息准确性。

  二、组织做好抽查核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开展矿业权抽查核查工作。除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和重点监管的矿业权外,抽查核查名单均应通过摇号形式确定,并按要求及时公开。做好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比对分析,发现公示信息缺失存疑、逻辑不自洽、矿业权人义务履行不到位等的,列入核查重点。加强矿产资源“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核查,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强遥感影像、三维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在实地核查工作中的运用,提升核查质量。各地要在9月30日前完成实地核查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实地核查结果录入工作。

  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要求,“是否存在采矿权范围内超越标高上下限开展勘查”不再作为核查内容。

  三、增强主动服务意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常态化管理,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切实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矿业权人提交移出申请的,要尽快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并作出决定;根据矿业权人提供的佐证材料和管理机关本身掌握的信息能够确认矿业权人完成整改的,可不开展实地核查。

  四、强化工作协同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统筹,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加强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总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归纳典型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意见,于2024年10月底前将信息公示书面总结报部。

  部信息中心要做好公示系统与外业核查系统维护工作。部油气中心要定期跟踪了解各地信息公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并认真总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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